主治医师证办理报名系统

更新时间:2019-09-2054次浏览| 信息编号:j14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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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1、报考中医类医师考生,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16年在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上述考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要求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自愿申请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016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的有效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一)研究生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书,并提供学位书等材料,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

(二)本科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三)高职(专科)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依据。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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